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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DIY携手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DIY旅行者提供旅游保险服务

本主题由 北京夜未央 于 2008-12-9 00:04 解除置顶

环球DY携手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DY旅行者提供旅游保险服务

热烈庆祝环球DY携手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DY旅行者提供旅游保险服务!

现推出第一款旅游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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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3-28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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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 保全年 每人限购2份 销售电话:1371 876 7685
银行:招商银行
帐户名:胡国东
帐号: 0010 17748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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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3-28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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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是中国第一家以保险为核心的,融证券、信托、银行、资产管理、企业年金等多元金融业务为一体的紧密、高效、多元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公司成立于1988年,总部位于深圳。公司为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股份名称“中国平安”,股份代号2318。

  截至2006年6月30日,集团总资产为人民币3,587.18亿元,权益总额为人民币381.04亿元。2006年7月20日,公司市值超过1,500亿港元,居于国际大型金融保险机构行列。

公司通过旗下各专业子公司共为3,700多万名个人客户及约200万名公司客户提供了保险保障、投资理财等各项金融服务。公司拥有20多万名销售人员及近4万名正式雇员,各级各类分支机构及营销服务部门3,000多个。2006 年上半年,公司实现总收入为437.39亿元,净利润达到人民币41.62 亿元。从保费收入来衡量,平安寿险为中国第二大寿险公司,平安产险为中国第三大产险公司。

正稳步迈向国际舞台的中国平安将以完善的治理结构,国际化的管理团队,凝聚人心的企业文化,成熟的风险管理,优良的产品、服务及市场能力,努力把公司建设成为国际领先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和金融服务业的百年老店。


卫生部国际紧急救援中心
卫生部国际紧急救援中心是从属于卫生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的政府机构,成立于1995年,其救援服务早在1984年即已开始运作。设立该机构的目的,是为了满足改革开放以来不断增长的入境外籍人士的医疗救援保障需求。
卫生部国际紧急救援中心正式成立后,用近8年的时间,精选了遍布全国的914家优质医院,组建成一个遍布大陆全境的完善的急救医疗网络。同时明确了这些网络医院的责任和义务,落实了在紧急情况下提供医疗服务的操作流程。至此,一个覆盖全国的标准化急救平台宣告诞生,具备了面向国际和国内广大客户提供标准救援服务的能力。
该中心同时集中了国内急救医学领域的最顶尖专家队伍和最优秀的服务人员,积累了丰富的国际合作和救援经验,从而最大程度的确保了被救援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在该中心处理的超过1200例涉外医疗急救案例中,无一例失败记录,得到了国际相关机构的高度评价。
2004年,该中心将呼叫中心和救援业务独家授权给北京环球医疗救援有限公司,期望借鉴国际上已经成熟的商业模式,为更多的国内外客户提供高品质的医疗救援服务。



环球医疗救援
北京环球医疗救援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环球医疗救援(BUMA),由中国卫生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与香港中国卫生控股有限公司于2004年共同创建。
经国家卫生部批准,BUMA成为卫生部国际紧急救援中心在大陆地区提供紧急医疗救援及健康管理服务的唯一授权执行机构。
BUMA通过旗下两大品牌,能够在大陆全境,为客户提供统一标准的紧急救援和健康管理服务。
•  环球医疗救援是中国境内第一家开展医疗救援业务的机构,承接了国家卫生部国际紧急救援中心22年的紧急医疗救援经验和人力资源;
•  拥有国内规模最大、运行最为规范的中英文24小时紧急呼叫中心;
•  独家优先使用遍布全国的914家卫生部急救网络医院及其各种资源(包括逾1500名资深医疗专家)
•  可为客户在大陆全境提供最为及时可靠的医疗救援服务;同时与各种国际救援组织合作,提供全球范围内的医疗救援服务。
•  截止2006年12月,BUMA总计服务了50余万境内外人士;
•  截至2006年12月,BUMA总共处理了超过1200例涉外紧急医疗救援案例,无一失败;
•  BUMA总部的急救医生小组由卫生部首席急救专家陈文恺教授领衔;
•  BUMA的呼叫中心全部由具有丰富急救经验的专业双语护士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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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本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DS)或感染爱滋病毒(HV呈阳性)期间;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二、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发生上述第一至第十一项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签发保险单并收取保险费时起至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费依保险期间长短计收,具体标准见附表。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对于本合同或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或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合同“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意外残疾保险金” 及“意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        意外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十日内,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并在协议达成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五、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六、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七、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一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未发生索赔的,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第十三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申请仲裁或向签发保险单的保险人的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释义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艾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净保费〗:指所交保费扣除管理费(含营业费用、各项税金、保险保障基金等)和代理费,扣除部分为首日所交保费的50%及以后所交保费的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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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本卡仅供客户投保使用,非保险凭证,持卡人须在该卡的有效期内按保险流程进行投保,在获得保单号后该卡所对应的保险责任于次日零时方能生效。对保险责任生效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2、《平安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为本卡适用之条款,所有本公司之雇员、代理人、经营人及经纪等均无权就此条款作出任何更改或附加,也不得向客户做与本条款不符的宣传和承诺。
3、请在卡背面注明的投保申请日期之前进行投保,若因持卡人自身原因导致卡过期失效而引起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4、请当场检查卡背面密码覆膜是否完好,如有破损请立即向购买或赠送机构更换。若因持卡人自身原因导致密码泄露而引起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5、因互联网、电信传输等非本公司所能控制的因素导致的数据传输中断、停顿、延迟、错误等技术故障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予承担。发生上述故障时,请及时联络本公司,本公司将尽所能及时协调解决有关技术问题。
6、投保所需信息:被保险人姓名、证件号码、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受益人姓名等。


投保规定
1.        投保规定:本产品只接受被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父母、配偶及子女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投保书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所订立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在确认投保书之前,请详细阅读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确认条款含义。
2.        保额限制: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保贰份,多购无效。
3.        保险期限:本保险的期限为1年,自在PA18网站上注册被保险人的相关保险信息并得到保单号码的次日零时起生效,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4.        告知义务:依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否则保险人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任何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对投保书内各项内容如实详细地说明或填写清楚。否则,保险人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
5.        保险人承保:本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按保险生效流程投保并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承保方成立。保险合同成立后该保单生效日自保单号生成的次日零时起。
6.        保险凭证: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绿色通道全国意外住院垫付卡投保的保险仅提供电子保单。
7.        本保险不办理变更、撤保、退保和加保。
8.        投保对象:本产品适用人群为16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一至四类职业人员,具体职业类别以平安团险职业分类表为准。即矿业采掘业人员、海上钻探、打捞、捕鱼人员、渔业养殖工人(沿海)、森林砍伐业人员、造林业人员、空勤人员、航运机械工作人员、飞机维护人员、跑道维护工、飞行训练教官及学员、货车司机、沿海客货轮航运人员、远洋客货轮航运人员、游览船小汽艇工作人员、搬运、装卸工、冶金业人员、建筑工人、筑路工人、电梯升降机安装、修理及维护工人、水泥业人员、化工业人员、易燃易爆易腐蚀品的制造工人、火药炸药烟花业人员、造纸工业人员、潜水、爆破工作人员、高空作业工人(4米以上)、高楼外部清洁工人、烟囱清洁工人、下水道清洁工人,室内外安装、装璜装修人员,木工,家具业工人,电工、电力电信工程设施、管线架设工人、机械制造维修业人员、玻璃制造业人员、装配、维修工、机动车维修工,焊接、车床、冲床、铣床、钻床、剪床工作人员、屠宰加工工人、武打、特技、杂技、驯兽人员、从事散打、拳击等创伤性竞技运动员、消防员、刑警、交警、稽查缉私人员、防暴警察、特种兵等。以上人员发生意外事故不属我司责任范围。非以上职业人员但从事以上工种活动时发生意外也不属我司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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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越来越全面了哦
只是……

[ 本帖最后由 我是一只流浪猫 于 2008-10-26 18:09 编辑 ]
我的小脚丫子啊,走啊走啊走遍全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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